2023年11月23日
一、《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26 个“不得”违反的统计法律底线,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能实破,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负责人的6个“不得”
1.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统计法》第6条】
2.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统计法》第6条】
3.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统计法》第6条】
4.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实施条例》第4条】
5.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实施条例》第4条】
6.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施条例》第4 条】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的7个“不得”
1.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统计法》第29条】)
2.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统计法》第29条】
3.不得有其他违法本法规定的行力。【《统计法》第29条】
4.不得组织实施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统计资料的调查。【《实施条例》第2条】
5.不得组织实施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全面调查。【《实施条例》第2条】
6.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实施条例》第5条】
7.不得制定实施、审批备案主要内容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条例》第6条】
(三)统计调查对象的2个“不得”。
1.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统计法》第7条】
2.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统计法》第7条】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的11“不得”(包括统计调查对象)
1.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统计法》第10条】
2.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统计法》第25 条】
3.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资料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统计法》第25 条】
4.不得在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统计法》第36条】
5.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实施条例》第28条】
6.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条例》第 28 条】
7.不得将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实施条例》第30条】
8.不得将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实施条例》第30条】
9.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实施条例》第37条】
10.不得拒绝、阻碍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实施条例第37条》】
11.不得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条例》第37 条】
二、《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中规定的10个“不得”违反的法律底线
1.下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上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矛盾。【《省条例》第13条】
2.未经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名义实施统计调查。【《省条例》第16条】
3.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不得指令、授意、引导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资料。【《省条例》第17条】
4.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不得冒名填报。【《省条例》第17条】
5.统计资料依法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和公开使用。【《省条例》第24条】
6.公开使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应当规范、准确,并与公布的内容一致,不得故意篡改和编造。【《省条例》第24条】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通过与社会信息资源的拥有者合作开发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取社会信息资源,但不得损害社会信息资源涉及的第三方权益。【《省条例》第25条】
8.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身份的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省条例》第26条】
9.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身份的资料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省条例》第26条】
10.统计执法人员进行统计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省条例》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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