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3日
一、近几年来,中央对统计工作制定了哪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方面的重要文件?
答:近几年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先后审议通过了四个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方面的重要文件。分别是:
第一、2016年10月1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简称《意见》);
第二、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简称《办法》);
第三、2018年7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简称《规定》)。
第四、2021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
二、统计督察的目的是什么?
答:统计督察的目的有:
一是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机制;
二是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
三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三、统计督察的对象与重点是什么?
答:统计督察的对象是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省及省以下各级党委和政府,重点是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是各级政府统计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内设的统计机构,重点是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与统计工作相关的领导班子成员。
四、统计督察由谁组织实施?
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统计督察。国家统计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统计督察工作;国家统计局通过组建统计督察组开展统计督察工作,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统计法律法规、国家统计政令等情况。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承担统计督察日常工作。
五、制订统计法的目的是?
答: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发展。
六、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怎样提供统计资料?
答:《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七、《统计法》对统计保密事项是如何规定的?
答:《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八、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答:《统计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
(1)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以核实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实事求是地填报统计调查表并提供有关情况;
(3)当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时,统计人员有权要求其改正。
九、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哪些?
答:根据《统计法》的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是指在政府统计调查活动中,提供关于自身情况的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是所有依法负有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以外,还包括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各类其他组织。
十、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
答: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有:
(1)监督统计工作;
(2)检举统计违法行为;
(3)拒绝非法统计调查;
(4)拒绝非法检查;
(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有:
(1)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接受统计数据核查;
(2)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
(3)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4)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审核、签署和管理制度;
(5)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统计资料;
(6)接受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十一、统计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处罚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贵州省统计管理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统计调查对象违法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具体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三)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四)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3、《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经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以及统计资料填报人员在统计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提供统计资料的,应当由本人在统计报表上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盖章的除外。
按照规定通过联网直报等网络传输方式直接报送统计数据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设置统计电子台账,并打印、留存统计报表,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以及统计人员应当在统计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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