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8日,贵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联合印发《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黔统字〔2023〕38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黔统字〔2021〕38号)同时废止。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裁量基准》,作下列解读。
一、起草背景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到2023年底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省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梳理本系统适用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涉及的行政裁量权事项,结合本系统执法实际,认真评估论证,分类细化、量化裁量权。国家统计局也明确要求各省级统计机构坚持“一省一策”,建立健全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
二、制定过程
2023年3月以来,根据国家统计局和省有关文件要求,贵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经认真评估,在《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黔统字〔2021〕38号)基础上,进一步分类细化、量化裁量权,起草了《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先后向全省统计系统、市县级调查队征求意见建议,通过贵州省统计局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并送贵州省统计局法律顾问单位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征求意见建议。经充分吸收采纳相关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裁量基准》经贵州省统计局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党组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家统计局批准,于2023年11月8日由贵州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贵州调查总队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说明
《裁量基准》分为正文和附表两个部分。正文共四章,包括总则、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档次、基本裁量原则和附则,共二十九条。附表共有三张,分别为《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违法行为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标准》和《劳动工资统计中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涉及价值量指标的裁量标准》。
(一)正文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四条,主要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等内容。第二章“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档次”共十三条,主要在《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统计违法行为罚则基础上,综合考虑违法主体、是否涉及价值量指标、违法比例、违法金额等多种因素,明确了对12种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标准,特别是明确了不予处罚标准和可以不予处罚标准。第三章“基本裁量规则”共六条,规定了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的步骤,明确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情形,以及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第四章“附则”共六条,主要规定了进行集体讨论、举行听证的情形,以及术语解释、动态调整机制、生效时间等内容。
(二)附表主要内容
《贵州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共51项,主要规定了对12种具体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包括法律依据、违法情节、裁量基准等内容。
《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违法行为轻微的不予行政处罚标准》共13项,主要规定了“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涉及12个专业15个指标,在满足前置条件下,因违法行为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劳动工资统计中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涉及价值量指标的裁量标准》共20项,针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在劳动工资统计中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涉及价值量指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包括法律依据、违法情节、裁量基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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