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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统计局信息公开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11-10 00:06 来源:贵阳市统计局 字体:[]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及贵阳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为增强统计工作的透明度,规范统计信息公开行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统计相关信息,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贵阳市统计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统计信息公开的主体。根据国家信息公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公开统计工作中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贵阳市统计局公开的信息由局各处室提供,计算处负责信息公开的具体承办工作。

  经批准发布的公开信息,应在信息形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四条 信息公开内容

   (一)贵阳市统计局工作职能、领导分工;

   (二)内设的机构设置、职能、联系电话、负责人名单、办公时间、业务办理时间以及举报投诉电话;

   (三)涉及统计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和办事程序,行政审批事项、服务事项的事项名称、办事依据、办事流程、办事时限、办理时间、受理单位联系方式;

   (四)年度统计公报。

   (五)统计工作计划、规划等事宜。

   (六)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

  (三)尚未做出决定的(公开征询意见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它情形。

  第六条 公开方式

  (一)通过局网站:贵阳市统计局官网

  (二)其它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便民资料、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开。

  第七条 信息公开程序

  公开信息由各处室负责提供,报请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计算处负责具体信息公开的处理工作。

  第八条本暂行规定由贵阳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